税务咨询与税收违法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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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与税收违法行为的区分

来源:铭喜企业服务顾问 时间:2022-05-25 00:00:00浏览次数:950次


一、如何理解税务咨询

税务咨询,又称合理避税,其规范性定义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税务咨询是企业的合理合法行为,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就是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的一系列行为。正确理解税务咨询应当从如下几个角度:

(一)合法性原则

税务咨询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务咨询之所以有别于偷逃税款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的合法行为。实务中税法的规定极其繁杂,不但税种较多,税基、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税率、纳税主体等方面也各有差异,加之我们国家税法体系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项规定的很死,这也为税务咨询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其中不乏可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税负的事项。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税务咨询的前提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税务咨询

(二)事前原则

税务咨询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开展之前,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此时纳税人再做,无非就是改变原有的一些单证,业务履行的时间、地点、计价方式或编制虚假业务,都难以避开偷漏税之嫌,在当下的税收大环境下,这种所谓的税务咨询也根本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因此,纳税人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经营活动的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负。

(三)实质课税原则

合理避税的效果应当建立在经济活动实质的基础之上,这与税收实质课税原则一致,对于某项业务不能仅依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或课以哪一税种,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如何课税,以求公平、合理、有效。为何薇娅、邓伦等人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款?究其原因在于,其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外在形式的经营所得,与其收入来源的性质不符,与实质课税原则相悖,因而被定性为税收违法行为。

二、如何理解“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邓伦、薇娅等人的行为之所以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本质原因还是在于其税筹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当的减少了其应纳税额,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于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明确应该满足三个条件:(1)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2)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3)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种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实践中,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该如何解释和掌握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很难找到一刀切的办法。因此,条例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解释为“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获取税收利益只是构成避税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有些安排虽然存在税收利益,但是它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即不违背立法的意图,这就不是税法第四十七条所要规制的对象。

其次,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获取税收利益,没有统一的辫别标准,应该按照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来考察,不能根据纳税人的陈述而定,也不应该只凭主观臆断,或者简单地采用若干指标来判断。因此,在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时,对目的的判断要建立在对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境进行客观考量和合理推断的基础上。

最后,税收利益要通过与正常情况下或者名义上应付的税额进行比较来确定,有些情况下确定税收利益可能比较复杂,甚至找不到明显的税收利益,因此需要对税收利益进行宽泛的定义。

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对纳税人商业交易安排是否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税企双方均通过该商业安排的商业实质从该商业安排的目的、结果,涉及企业及关联方财税状况变化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证。应该说,纳税人商业交易安排中出现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的结果并不能说明该商业交易安排一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但如能认定该商业交易安排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就一定会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对个别纳税人利用股权转让行为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而确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就符合税收法律规范的以免除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原则,遵循了实质课税的精神,是对避税行为的遏制,这一规定并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

个人认为,对纳税人商业交易安排是否“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该视具体行为来考证,特别是对纳税人明确或者隐含但实际执行的交易合同、协议、承诺、保证等交易行为依据进行全面考证,从而认证该商业交易安排对税务处理结果的影响。明星、主播通过设立工作室的形式降低税负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明星、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或公司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纯粹成为了“虚假合同”“虚假入账”的空壳企业,相关投资人借助空壳企业违规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少缴税款,就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三、如何把握税务咨询

上述分析可知,税务咨询行为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本质区别。税务咨询应该是在企业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纳税人越界行使税务咨询权进行避税的行为必然构成权利滥用,侵犯国家税权。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咨询时为防止越界,需严格把握上述税务咨询的三个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现如今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以实质课税原则构建起了一套防治滥用税务咨询权进行避税的制度,若税务咨询的行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交易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的,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进行避税。

个人认为,要做好税务咨询,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税务咨询不仅是需要深刻了解税收政策、税法、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等,还要注重与所在地税务局沟通,了解相关税务处理的征管口径。有些人拿到税收优惠政策,会生搬硬套地运用,结果往往是漏洞百出、麻烦不断。要知道税务咨询不是天花板,必须要落地才可以!能够落地,需要每一步都经得起推敲,税企能够达成共识的方案,往往是容易落地的方案。

(二)税务咨询要提前进行,不要事后,事后的往往不是合法的,而是违法的操作。无论纳税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税务咨询,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此时要作任何都是徒劳,很难避开偷逃税之嫌。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这种打擦边球的“点子”风险极大,也会给纳税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税务咨询从来就不是单纯的财税技术问题,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需要自上而下地进行设计,考验综合评判分析能力。真正的规划一方面是规避公司基本业务的税收风险,让税收成本符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另一方面也要在这个基础上通过该业务情况的合理安排充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一个好的税收安排应当是功夫在“税”外,将税收优惠政策嵌入到企业的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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