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上海市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及办理办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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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上海市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及办理办法指南

来源:铭喜企业服务顾问 时间:2022-05-26 00:00:00浏览次数:2138次

1、返还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第一条: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办理方法:从2020年3月5日起,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企业自助经办平台申请稳岗返还手续,无需提交任何纸质材料。
 

2、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政策依据及内容:《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第二条: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办理方法:无需企业办理。
 

3、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政策依据及内容:《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办理方法:参保单位需办理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的,可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进行未接触办理。
 

4、减免企业租金




政策依据及内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第(九)条: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方法: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向出租方申请办理。
 

5、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及内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第(十五)条: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办理方法:无需企业额外申请。
 

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月至5月由3%降至1%



政策依据及内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随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出台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办理方法:增值税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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